1、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 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及工部 吏部 吏部为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,掌品秩铨选之制,考课黜陟之方,封授策赏之典,定籍终制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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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吏部下设四司:明清为文选清吏司、验封司、稽勋司和考功司。
3、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之品级及开列、考授、拣选、升调、办理月选。
4、验封司掌封爵、世职、恩荫、难荫、请封、捐封等事务。
5、稽勋司掌文职官员守制、终养、办理官员之出继、入籍、复名复姓等事。
6、考功司掌文职官之处分及议叙,办理京察、大计。
7、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、田地、户籍、赋税、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。
8、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,明十三司:河南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福建、云南、贵州。
9、清增江南司,为十四司。
10、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,亦兼管其他衙门的部分庶务,职责多有交叉。
11、除以上各司外,清还设有掌管八旗事务的八旗俸饷处及现审处。
12、隶於户部的机构有:掌铸钱的钱法堂及宝泉局;掌库藏的户部三库;掌仓储及漕务的仓场衙门。
13、 礼部 礼部掌典礼事务与学校、科举之事。
14、考吉、嘉、军、宾、凶五礼之用;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。
15、礼部下设四司,明清皆为:仪制清吏司,掌嘉礼、军礼及管理学务、科举考试事;祠祭清吏司,掌吉礼、凶礼事务;主客清吏司,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;精膳清吏司,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。
16、四司之外,清设有铸印局,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。
17、会同四译馆,掌接待各藩属、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。
18、 兵部 明职掌全国军卫、武官选授、简练之政令。
19、清职掌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员的机构。
20、职掌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、封荫之典,乘载、邮传之制,甄核、简练之方,士籍、军实之数。
21、兵部下设四司:武选清吏司,考核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、升调、承袭、封赠诸事,并管理土司;车驾清吏司,掌全国马政及驿传等事;职方清吏司,掌武职官员的叙功、核过、抚恤、军旅之简阅、考察、巡防等事,并管理关禁与海禁;武库清吏司,掌全国之兵籍、军器并武科考试之事。
22、此外,清设稽俸厅,掌稽察武职官俸;会同馆,管理京师驿传事务;捷报处,掌递送文书。
23、 刑部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,与督察院管稽察、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,共为“三法司制”。
24、刑部的具体职掌是:审定各种法律,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,会同九卿审理“监候”的死刑、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。
25、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,明为十三司,名称与户部诸司同。
26、清增加直隶、奉天、江苏、安徽四司,为十七司。
27、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,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。
28、此外,清设督捕司,掌督捕旗人逃亡事;秋审处,掌核秋审、朝审各案;减等处,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;提牢厅,掌管狱卒,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,发放囚衣、囚粮及药物等;赃罚库,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,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;赎罚处,掌罚罪事;律例馆,掌修订法律。
29、 工部 工部为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。
30、职掌土木兴建之制,器物利用之式,渠堰疏降之法,陵寝供亿之典。
31、凡全国之土木、水利工程,机器制造工程(包括军器、军火、军用器物等),矿冶、纺织等官办工业无不综理,并主管一部分金融货币和统一度量衡。
32、明清工部下设四司:营缮清吏司,掌宫室官衙营造修缮;虞衡清吏司,掌制造、收发各种官用器物,主管度量衡及铸钱;都水清吏司,掌估销工程费用,主管制造诏册、官书等事;屯田清吏司,掌陵寝修缮及核销费用,支领物料及部分税收。
33、除四司外,清设有制造库,掌制造皇帝车驾、册箱、宝箱、仪仗、祭器等;节慎库,掌收发经费款项;料估所,掌估工料之数及稽核、供销京城各坛庙、宫殿、城垣、各部院衙署等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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